「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2.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擔任,或由主任委員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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