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