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