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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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