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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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