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