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二、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同一年度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