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三章 考核獎懲 第20條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