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
- 第10條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 第11條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
- 第12條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二、乙等:晉薪一級,…
- 第13條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三、丙等:不予獎懲。四、丁等…
- 第14條平時考核之獎懲如下:一、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二、懲處:分申誡、記過、…
- 第15條兩廠應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平時考核獎懲基準,報本行備查。其記一大功、記一大過之基準至少應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
- 第16條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
- 第17條兩廠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
- 第19條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
- 第20條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項考核結…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