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9條 法規: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19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