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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
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
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
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
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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