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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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