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7條 法規: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17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