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1-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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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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