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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無」開頭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2條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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