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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1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事項,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2. 行政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二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三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