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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臺灣省各級機關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退休辦法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1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級機關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之退休事項,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行政
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二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三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