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3-1條 法規: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3-1條 第一條及第三條所稱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本條定義的名詞 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