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二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三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無法辦理送審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