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第5條 法規:獎章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