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一、風災。二、水災。三、震災。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五、其他天然災害。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天然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