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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土石流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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