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土石流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二、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