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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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