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5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5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