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8-1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8-1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