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