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二、…
- 第30條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 第31條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
- 第32條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前項獨立機關總數…
- 第33條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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