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