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