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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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