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9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六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第29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