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4條 法規:統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二、統計調查。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