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29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29條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