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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決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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