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6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者,得調增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不受第三條補助比率之限制: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