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4條 前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應依其最近三年度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依序平均分列為五級,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前項所稱自有財源比率,指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自有財源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