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附表所定事項酌予補助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各機關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
(二)原住民族重要建設計畫。
(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計畫評比基準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