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得停撥、縮減、取消其當年度補助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相對編足分擔款。二、未依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支用補助款、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或其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