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相關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院備查:
一、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
二、計畫審查與評比基準、財務計畫檢核基礎、撥款方式等規範及作業程序。
三、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