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12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相關補助規定,於訂定或修正後一個月內,函送行政院備查:一、補助事項之處理原則。二、計畫審查與評比基準、財務計畫檢核基礎、撥款方式等規範及作業程序。三、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