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其管考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補助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三、前款查核之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等。
中央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開,並得作為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