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7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