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之審議工作,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將審議結果彙總函報行政院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報行政院核定。
審議作業要點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範圍及審議作業流程。
二、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作業之權責劃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報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作業方式,其中應訂定實地抽查比率之下限。
四、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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