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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一、直轄市政府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之縣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含相同性質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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