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