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級地方政府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協助。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三、直轄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時,應擇一函報,不得重複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