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0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第20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