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9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第19條 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但信託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依所定條件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