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7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四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第17條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