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5條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