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4條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者,應加強財務控管;如無新增適足財源,其支出不得超出年度預算總額,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